县委书记“二进宫”!他是怎样出来的,又是怎样进去的?
县委书记入狱假释后重新参加工作,一路在国企或下属企业步步高升,官至副总经理,16年后再次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事儿听起来有点匪夷所思,但却实实在在发生了。
2001年5月,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委书记殷光立因在干部调配工作中收受下属现金、存折共计133888元,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后来,殷光立在2006年办理了假释。之后他深耕安徽省农垦集团下属企业系统,先后担任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会主席、安徽省龙亢农场常务副厂长、安徽农服副总经理等职务。
今年7月,殷光立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于2017年7月底被安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殷光立这是要“二进宫”了,不过,殷光立在2006年假释后进入国企系统,还能步步高升,这合法合规吗?
看点
1
出狱后进入国企系统官至副总经理
因为是2000年前后发生的事儿,估计很多人记忆已经模糊,当年殷光立被查还是一起震动全国的腐败窝案。
2000年起,以安徽省原副省长、阜阳市委原书记王怀忠为代表的腐败窝案爆发,王怀忠被判处死刑。在这前后,阜阳先后两任市长落马,皖北地区有包括殷光立在内的18名县(市、区)委书记被查,阜阳全市800余名干部涉案。
新华社2006年6月还出版了《一手遮天:18名县委书记垮掉的警示》,文中还详细记录了殷光立从一名干部堕落到腐败分子的历程。
在新华社书出版的同一年,殷光立获得假释出狱,后来进入安徽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任职,我们先来看看他先后都担任了什么职务,任职的这些企业都是什么性质。
首先看一下安徽农垦集团,根据官网,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1998年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农垦工商联合总公司(前身为省农垦厅)改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4年纳入省国资委管理序列,与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之后是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的一篇官方报道中写道,当年5月,安徽省农垦集团公司李家堂副总经理等一行七人参加《蚌埠龙亢农场现代农业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规划》第二次方案评审会议,殷光立参会,他的身份是“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会主席”。
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是安徽省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皖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具有房产开发三级资质。
然后是他曾经担任常务副厂长的龙亢农场,2014年,他还曾以龙亢农场副厂长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介绍农场作为农村改革试验区探索垦地合作发展模式经验。
在蚌埠市人民政府官网可以查到,2014年6月,怀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怀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在怀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出现了“殷光立(龙亢农场常务副厂长)”。
最后是安徽农服,也就是安徽省农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殷光立在这里官至副总经理,根据官网介绍,安徽省农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安徽省农垦集团联合天禾农业科技集团、安徽现代农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三位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一亿元(国有资本占比55%),是国内第一家以农垦为主导、以农服为主营的省级专业公司。
看点
2
假释是怎么回事儿?
殷光立这样的发展道路是否合法合规?
首先我们看一下假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关于假释期限,《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同时还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看点
3
出狱后的晋升之路合法合规吗?
首先,前面提及《刑法》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的一系列规定中,并没有提及不能找工作。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认为,假释期间找工作是可以的,因为犯罪分子也需要重回社会、家庭,因此是需要一份工作的,有些情况下,相关机构还会协助假释人员落实工作。
“但是工作也限于民营企业或者自己创业,在假释期间他还是犯罪分子,重新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担任一定职务是不可以的,假释期间负责监督的机关、国企本身的组织或人力部门都有监督考察的责任。”
殷光立进入国企系统工作的时间节点网上并没有公开,在2010年5月的报道中,殷光立的身份就是“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会主席”。王永杰表示,不论是不是在假释期间开始重回国企工作,即使假释也已经到期,殷光立进入国企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都是违规的。
殷光立曾是国家公职人员,在被调查后,2001年8月,安徽省阜阳市纪委给予殷光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前提是已经被双开,而且在这之后他是有犯罪记录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前科’,根据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是不具备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担任领导职位的资质的,这一点国企本身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应该有考察考核机制。”
来源:政知圈
编辑:纪海涛 / 审稿:王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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